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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只梅花鹿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

来源:网络    作者:未知    时间:2015-06-03 点击次数:3488

  梅花鹿左眼红肿、躯干多处擦伤——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湿地公园的保安老贾发现它被拴在一处工地木桩上时,既心疼又气氛。时隔不到一年,该工地项目经理一纸诉状将湿地公园告上法庭,称当时和其他工友围捕鹿时被顶骨折,索赔21万元。此案经一审、二审,湿地公园都被判担责。但湿地公园认为,梅花鹿性情温顺,不会主动伤人,公园不应担责。近日,XX湿地公园申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,申请再审。

  梅花鹿溜出公园

  这场人鹿之间的冲突发生在2012年。

  彼时,哈尔滨市正值打造滨江湿地和松北水城之际,占地面积1.8平方公里的XX湿地公园位于哈尔滨松花江城区段北岸,是哈尔滨市对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原生态湿地景观旅游区。

  为了让野餐、野浴、观光的游人更加贴近自然,北方森林动物园挑选了11只性情温顺的散养梅花鹿寄养在XX公园内。起初,这些梅花鹿只是在公园的鹿岛区域内散放饲养,但没多久,顽皮的小鹿就经常离开鹿岛满公园闲庭信步,与过往游人嬉戏的场景时常出现,公园的管理者和饲养员便不想再过多束缚梅花鹿。

  2012年9月25日,年过五旬的公园保安老贾突然听到游客反映,说有一只受伤的梅花鹿被拴在公园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里。老贾一边跟公园领导汇报情况,一边赶往工地查看。果然,一只梅花鹿被一根粗绳拴在了工地的隔离桩上。老贾发现,梅花鹿一侧眼睛红肿,嘴角及身体多处擦伤。听说工地几个工人抓鹿时手段粗鲁,老贾气坏了,因为这些鹿即便跑出公园也会在傍晚时分返回鹿岛进食,不需要人为捕捉。公园领导赶到工地后没有过多地埋怨其他人,而是吩咐老贾把小鹿牵回公园。事后,公园彻底检修了园区围栏,经过一段时间的照料,小鹿恢复了之前的亲人常态。

  2013年8月20日,哈尔滨YY公司项目经理隋某将XX公园告上法院。隋某称当年参与抓鹿,造成腿部骨折,诉请赔偿。

  鹿伤人谁该担责

  此案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时,隋某当庭表示,2012年9月25日,他在XX湿地公园不远处的松北区江湾路上施工,被告XX湿公园地饲养的梅花鹿从公园跑到了施工现场。他给公司经理打电话,让经理通知公园把梅花鹿带走,但公园的电话没有打通。为了防止梅花鹿伤人,他和工地上另外四五个人将这只鹿往公园方向撵。随后,梅花鹿向一处树林跑去。为了避免梅花鹿进入树林后难寻,在前往树林方向的坡处,几名工人将鹿由西向东合围,欲将鹿向东侧驱赶,此时梅花鹿突然掉头将他顶伤。他当天被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拍片诊治,医生说没事。第二天,他疼痛难忍,再次来到哈尔滨医大一院检查,结果为左腿骨折,左膝半月板损伤。

  隋某综合各项费用,向XX公园提出2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。

  XX湿地公园副总经理何某某当庭辩称,梅花鹿性情温顺,适合散养,梅花鹿的活动范围也比较宽泛,太阳岛公园和哈尔滨野生动物园的梅花鹿都是采用散养的方式养殖。梅花鹿胆小,如果不是受到攻击,不会主动攻击人,此前从没有发生过梅花鹿顶人的情况。如果原告隋某发现梅花鹿完全可以通知公园,但没有权力进行抓捕,而且梅花鹿顶伤隋某时并没有人看见,隋某也没有及时通知公园。

  省法院立案听证

  松北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,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在此案中,公园采用散养方式饲养梅花鹿,应对梅花鹿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。在公园不知道梅花鹿跑出公园的情况下,梅花鹿未主动攻击、伤人,原告隋某人身未受到侵害时,隋某可以将梅花鹿行踪告知公园,由公园进行处置,但隋某对梅花鹿进行围堵,将梅花鹿置于逼迫情形下,其方法不当;隋某应当意识到动物自身处于逼迫情形时会进行反抗这一生活常识,却自身未能尽到注意,而被鹿顶伤。结合案情,松北区法院一审作出公园承担40%赔偿责任的判决。

  隋某不服松北区法院判决,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二审法院认为,XX湿地公园对梅花鹿疏于管理,导致其脱离了固定的活动区域,虽然隋某和其他人对鹿进行撵、围的行为,对自身行为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未予注意与防范,存在重大过失,但其行为系出于善意,为了维护公序良俗,不宜过度减轻公园责任。2014年10月,二审法院作出公园承担80%赔偿责任的判决。

  XX湿地公园经理张某向媒体表示,梅花鹿是经过北方森林动物园论证后适宜散养的温顺动物。如果散养动物过程中,存在较大的伤人风险及高额损害赔偿的话,上级政府不会同意公园继续散养动物。

  据介绍,2014年12月,XX湿地公园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再审。今年3月9日,黑龙江省高院召开立案听证会,择日宣布是否需要再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