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凭借微信照片要回近百万元

来源:网络    作者:未知    时间:2015-06-03 点击次数:2074

  张某某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,她的丈夫党某某在喀什做工程。2012年,他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远在福建省的钱某某。当时,钱某某有一辆宝马轿车要出售,党某某有意购买。“经协商,我同意将车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党某某夫妻。”党某某称他比较忙,走不开,让张某某到福建提车,并说当时没钱,等工程款下来了一次性付清。随后,党某某写了一张借条:“今借钱某某现金90万元,借款人:党某某。”党某某拍了一张借条的图片,发到钱某某的微信上。

  之后,张某某赶到福建省宁德市,见到钱某某,钱某某把借条打印出来,张某某在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。接着,钱某某协助张某某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,将车登记在张某某名下。

  “车提走后,党某某和张某某一直不付款,我多次催要,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。”钱某某只好把张某某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。开庭时,张某某没到庭应诉,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钱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公证的“微信借条”,公证书载明了借条提取到打印的全过程。钱某某在庭审中表示,自己没有给张某某及案外人党某某借出90万元,张某某及党某某出具借条的原因就是转让那辆宝马车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钱某某提交的借条虽然是打印件,但借条上张某某的签字是原件,且“微信借条”经过公证,可以证明事件经过。钱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,借条是因车辆转让出具的,故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应认定为转让车辆的价款,张某某应当按照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支付90万元的车款。因张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,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,应作缺席判决。据此,法院近日一审判令张某某支付钱某某90万元。

  本案主审法官莫某某庭后提醒说,为提高电子证据的效力,在合同签订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微信号、QQ号作为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,减少证明成本。对于原始电子证据,建议完整保存,必要情况下,可以提前进行公证。